法制日报刊文评高铁严重晚点:应建立依法赔偿的应急处理机制

16.08.2016  23:08
12日G79次高铁故障,上千人被困在近40摄氏度高温车内近2小时。法制日报刊文指出,应建立依法赔偿的应急处理机制。有些“大晚点”非人力可避免,但构成违约是事实。

张亮/法制日报

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汗流浃背。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两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为何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有无应急预案?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8月15日《法制日报》)。
  时下,人们远程出行时之所以青睐高铁,就在于高铁相比于乘汽车或普通列车所体现出来的速度优势,以及与乘飞机相比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 如果,乘客乘坐高铁赶上“大晚点”的话,就相当于失去了速度上的优势。况且,随着“大晚点”的出现,乘客还可能出现身体、心理上的一些不适。所以,高铁“大晚点”对乘客的影响还是蛮大的。有鉴于此,对高铁“大晚点”应该有比较充分完备的应急预案。
  就8月12日G79次高铁发生的这起“大晚点”事件看,显然暴露出高铁“大晚点”应急不足的现实。这样的情况若是出现多次的话,那一定会影响到人们出行时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所以,从高铁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针对“大晚点”建立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十分必要。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对铁路部门的应急处理机制不敢乐观。这是因为,此前普通列车“大晚点”的现象经常出现,就人们的呼吁看,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铁路晚点赔偿问题上,舆论关注呼吁多年了,但却毫无进展。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显现出了垄断企业的傲慢。所以,铁路企业在高铁运营上能不能“吃一堑、长一智”,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公众的呼声,尽快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关键还要看其行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不断地进行呼吁。铁路部门针对高铁“大晚点”建立的应急处理机制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高铁因故障或天气等原因停车时,对乘客安全的保障机制。乘客的安全在高铁运营中永远是第一位的,离开了这点,高铁也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砝码。 而保障乘客的安全,其中就包括高铁“大晚点”时的应急处理,如何疏散安置乘客,如何对一些老弱病残乘客进行关爱救助,如何让乘客喝上水、呼吸上新鲜空气等等,铁路部门对这些都应该有所应对,而非出了故障只顾让列车尽快运行起来,而将乘客的安危放在一边。如果那样的话,与高铁飞驰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又有何异?
  其次,应建立依法赔偿的应急处理机制。尽管有些“大晚点”非人力可避免,但构成违约却是事实。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这个规定,就是构成违约责任。这点也是应急处理机制中要有所考虑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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