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规定:累计欠薪超万元可判刑

27.03.2015  18:03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的具体标准,从3月3日开始执行。其中广州等六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潮汕、梅州等市属于二类地区。一类地区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2万元以上”,而在二类地区,“2万元以上”更是降为“1万元以上”。

    恶意欠薪最高获刑7年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第3条第2款2规定,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到底欠薪多少才算“数额较大”,一直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

    标准自3月3日起执行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的具体标准。该标准在广东地区分一类和二类地区,将按不同标准执行。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江阳、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阳江、云浮等15个市。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上述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执行。

  小资料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2014年,全省人社部门共向社会曝光323个重大欠薪企业,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692宗,公安部门立案466宗,向人民银行移送257家重大欠薪企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作为审办贷款等业务的参考依据。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