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龄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广东成为受益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

08.01.2016  18:00

  2015年10月20日,云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方案。至此,我省实现了21个地级以上市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全覆盖,提前2个月实现了预期目标,这也是我省民政、老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补齐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短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我省率先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

  2009年7月,民政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提出要“探索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同年,民政部下发有关通知并在宁夏召开了专门会议,推动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0年年中,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的工作部署,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快速行动专门组织调研组到全省各地开展高龄老人津贴专题调研,大力宣传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各地的思想认识。2011年4月,在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以省民政厅名义下发《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高龄老人津贴。

  二、实事求是,标准自定

  按照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省里不统一规定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盲目攀比,不过分加重财政负担。同时,也要求各地要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实施高龄老人津贴不搞一刀切,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针对珠三角经济较为发达,且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特点,要求珠三角9个地级以上市率先建立普惠型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现一步到位。截至2011年底,珠三角地区基本建立了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针对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地区,考虑其经济基础较差、高龄老年人口基数较大等因素,要求其可分两步建立:第一步,在2012年底前确保8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高龄补(津)贴的发放;第二步,在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

  四、建章立制,加大力度

  除了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外,有关部门纷纷出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印发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把“逐步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作为在十二五时期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年,省财政厅《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纳入生活保障均等化范畴,并提出“至2015年底,全省各地全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贴制度”。同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对县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高龄津贴制度予以了法律保障。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同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共同转发了《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凡未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地级以上市,要尽快建立与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已经建立的地级以上市,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切实地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精心策划,广泛宣传

  为了提高各地对高龄老人津贴重大意义的认识,尽快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支持,省老龄办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并印发《关于我省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和《广东老龄工作简报》及时发布全国及省内高龄老人津贴的工作信息,营造利于开展高龄津贴工作的社会氛围。

  目前,全省各地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普惠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其中广州、深圳、东莞3市以及佛山市禅城、南海、高明3个区将发放范围下延至70周岁以上老人。各地的发放标准为70至7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100元不等,80至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元-200元不等,90至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300元不等,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0元不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广东省各地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总数达到224万余人,成为全国高龄津补贴制度覆盖面最广,受益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预计全年各级财政用于发放高龄津贴的资金超过13亿元。

  下一步,我省将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放的高龄津贴进行补贴,确保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能够全面落实。同时,鼓励各地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发放标准。

  链接:部分省市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及发放情况

  一、北京市

  8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月高龄津贴。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津贴。

  二、上海市

  目前实行的是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拟于2016年初,将目前实行的“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推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根据年龄实行梯度标准。具体标准初步定为:65-69岁,每月50元;70-89岁,每月120元;90-99岁,每月300元;100岁以上,每月500元。

  三、江苏省

  由省民政厅发文确定的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每月100元,失独、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低保家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考标准是: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情况上下浮动。

  四、浙江省

  全省对百岁以上老人的高龄津贴政策是:百岁以上老人享受不低于300元/月的高龄津贴,目前一半地区已达到500元/月。百岁以下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地制定。

  五、山东省

  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不低于300元/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