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二审 曾收百万捐寺庙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正厅级),曾任汕头市长、市委书记,因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去年年底一审获刑14年。因其中一笔由他人向寺庙代捐的100万“功德款”未予认定受贿,检方提起抗诉。6月10日上午,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黄志光称,其儿子将一个纸箱提回家,他一直以为是“土特产”,之后才知是100万现金,未想过要据为己有。
一审以两罪获刑14年
1954年出生的黄志光是广东省海丰县人,研究生学历。1971年从工人做起,之后转向仕途。1991年,正是黄志光参加工作20周年,他任职深圳市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此后“一路高歌”,历任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2011年2月,57岁的黄志光在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的职位上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2013年年底,广州市中院对黄志光被控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老板代捐100万是否属受贿?
一审中,检方还指控,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子黄某的名义捐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帮助。
但广州中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非法律意义上的利益。
对于这一认定,检方认为有误,于是提起抗诉。昨日,该案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黄志光儿子将100万现金拿回家,现金已在其实际控制下,受贿行为已完成,之后的捐赠行为,是黄志光对这笔款项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百万现金放纸箱以为是“土特产”
黄志光在庭上称,由于寺庙里要修大佛,希望其找老板支持。一次在与李亚鹤喝茶时,李提到多年来捐给学校、寺庙很多钱,黄志光于是提起鸡鸣寺的事,李亚鹤答应捐200万,“其中100万以我的名义捐,我默认”。
黄志光称,当时其儿子从英国读书回来,想在深圳做土特产生意,于是推荐其儿子找李请教。黄志光大舅带着黄志光儿子去见了李亚鹤。“回来的时候,李亚鹤先生托我儿子带了个箱子回来。” 黄志光称,当时其儿子告诉他,是土特产,在家里放了10多天,他一直以为是土特产。捐款的前一天,李给其打电话,要其带上纸箱,他这才想到可能是钱。次日,在寺庙当众打开箱子,由于自己是公务员,于是以其儿子的名义捐赠。
庭审中,黄志光数次称,自己“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占有这笔款项。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