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收100万捐寺庙 称做慈善非受贿

11.06.2014  12:45

捐给寺庙的100万未被认定为受贿引检方抗诉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何诗恒报道: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汕头市委书记的黄志光,因受贿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枪7支,去年12月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刑14年,随后引发检方抗诉。检方认为,黄志光以其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应该认定为受贿。10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黄志光在法庭上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的判决合理。法庭没有当庭做出裁决。

去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黄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两单没有被认定为受贿,其中包括黄志光以其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

对于这100万元,检方指控称,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子黄伟的名义捐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帮助。

广州中院一审指出,黄志光供述称得知寺庙修大佛需资金后,即对主持表示会发动一些老板朋友捐资,后来默认了李亚鹤提出的以黄志光名义捐赠100万元。之后,李亚鹤委托黄志光儿子黄伟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几天后,李亚鹤约其一起去寺庙捐款并告知要带上土特产纸箱,其才意识到纸箱内装的应该是钱,于是带上纸箱与李亚鹤一起去到寺庙并当场拆封,后来以儿子的名义将箱内100万元捐给了寺庙。

一审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该100万元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外,李亚鹤将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委托黄伟带给黄志光,黄志光在不知情之下将之放在家中几日,等捐款之日得知纸箱内装着钱后即原封不动地带到寺庙,故这100万元虽曾放于黄志光家中几天,应属保管行为,而非占有;最后,该100万元虽经由黄志光获得,但寺庙并无返还任何款项,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益。

鉴于黄志光的上述行为与其他收受贿赂后再向寺庙捐款的行为存在区别,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100万元为受贿。昨日,黄志光在法庭上认为,广州中院对这一事实的判决合理。

广州市检察院虽然对这一事实也表示认可,但对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为受贿提出了抗诉,抗诉获得了广东省检察院的支持。出庭检察员昨日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其受贿行为已完成,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黄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罗湖一带,广东海丰人,1971年正式参加工作,从工人做起,落马前官至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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