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药监10月1日施行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30.09.2014  02:39

  中新网9月29日电 (蔡敏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9日称,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一旦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被列入“黑名单”,食药监部门要对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

  广东省局稽查局副局长刘永谭介绍,“黑名单”制度规定了五种情形将会实行“黑名单”管理,其中,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和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及有关人员等。

  刘永谭称,在“黑名单”信息的内容方面,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根据“黑名单”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其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地下黑窝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黑名单”专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

  刘永谭表示,一旦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被列入“黑名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重点监管食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而且要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同时,要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另外,本制度还规定,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在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从重处罚。

  “‘曝光台’会比‘黑名单’更加严格。”刘永谭透露,在完善“黑名单”的同时,下一步还会实行处罚力度更大的“曝光台”制度,把屡次发生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和企业驱逐出这个行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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