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通过湿地保护条例
29.10.2015 12:2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从10月22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获得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5条,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退化。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等。《条例》同时规定,每年6月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月,6月10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黑龙江省是我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有天然湿地556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7,湿地类型多样,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全省有湿地自然保护区87处、湿地公园58处,有国际重要湿地8处,建立了全国最大的湿地保护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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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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