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 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14.01.2015  20:00
  1月6日,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14章98条,从总则、主体救助内容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三个大方面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做了细化规定。《细则》是我省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综合构建了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统筹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立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方针,明确了省级民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作用,提出了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要求。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创新提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九项救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9+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覆盖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细则》着眼于发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功能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作用,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着眼消除救助“盲点”,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为确保救助对象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公平透明的救助管理新模式,《细则》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渠道,从经办责任主体等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提出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机制,在确保救助对象信息准确、应救尽救的同时,明确了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工作人员,以及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申请社会救助者进行处罚,使社会救助制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细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