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延续香火默许妻借种生子 离婚索精神损失费

21.09.2016  21:37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黄义涛 张瑜)因结婚多年未有子嗣常受婆婆的冷遇,为了延续香火,丈夫对于妻子“借种生子”一事放任不管。成功有了儿子后,一家人也没有因为孩子的诞生而出现应有 的快乐,反而增添了更多的烦恼。“借种生子”没有借来幸福,矛盾终于多年后爆发。这一幕“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近 日,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丈夫不孕,妻子“借种生子”,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却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案件。

   多年未孕,妻子“借种生子

  孙强与李红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5年, 李红一直未怀上孩子,引发婆媳矛盾和夫妻矛盾。李红到医院检查却发现自己身体并无大碍,便怀疑是丈夫在生育方面有问题。当李红向孙强提出去医院检查的要求 时,孙强却拒绝配合。后来,因家庭琐事和未能生育子女问题,孙强和家人经常与李红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进一步恶化。

  为缓和家庭矛盾,解决家中问题,在孙强放任不管的态度下,李红先后跟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01年生下大儿子孙明,2010年生下小儿子孙军。然而,小儿子出生后,原本窘困的家庭更捉襟见肘了,因为经济方面的争吵成为了他们的家常便饭。

  2011年,在小儿子孙军10个月大时,李红搬回了娘家居住,于2012年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法官劝说下撤诉。现如今李红认为,二人已分居多年,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16年5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孙强离婚。

   对簿公堂,丈夫索要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孙强不同意离婚,并提出:若妻子李红 坚持离婚,则大儿子孙明归自己抚养,李红必须从2009年1月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孙明18周岁。小儿子孙军自2010年在孙强家中居住了一 年,李红需返还抚养费10000元给孙强。再加上孙强的精神损失费、名誉费,李红应赔偿共计14万元。

  李红在法庭上承认,两儿子确实非孙强亲生,但 也不是她出轨所生,而是因孙强自己无法生育,放任其与他人“借种”所生。“孙强是知道这件事的,也自愿抚养儿子。并且,小儿子出生后,我就带小儿子回娘家 住了,自己打工赚钱维持母子俩的生活,所以,我不存在返还抚养费和支付精神损失费给他的必要”,李红在法庭上说道。并提出离婚后自己与孙强一人抚养一个儿 子,各自承担抚养费。

   借种”本荒唐,丈夫获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与孙强之间属于自主自愿 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未能处理好生育子女问题和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发生矛盾,自2011年春节后李红离家出走至今,互不 履行夫妻义务。所以,李红提出与孙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李红的二个儿子非孙强亲生,因此,应由李红承担二个儿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另外,在婚姻关系期间,李红与他人发生不当关系并生育二个儿子,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使孙强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孙强请求李红赔偿精神损失费可适当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红应支付给孙强在婚内抚养孙明与孙军所支出的抚养费40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从有利于孙明成长的角度出发,准予孙明与孙强共同生活,李红从2016年7月起按月负担孙明的抚养费至孙明18周岁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