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鼎鼎:小区停车费,不能一放开就“暴涨”!

30.03.2016  09:50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放开小区停车收费政府定价后,某小区的停车费由每月150元暴涨至500元,甚至还有小区涨价到1000元。早在去年,广州市小区停车费放开后,小区内停车费“一夜翻番”就引发一些小区业主激烈抗议。“买得起、停不起、伤不起”,涨价背后的公众普遍性焦虑值得关注。

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放开价格管制,有利于“摸到”均衡价格,让停车位显现真实价值。长期来看,将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改善小区停车服务供需与服务水平。恰如发改委宣布放开价格时相关负责人指出,放开业主共有车位停车收费,改变了小区业主被动接受服务和收费的状况,将停车服务经营者和收费标准的选择权交还给全体业主,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放开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在改革方向上并没有错。

改革方向没错,但实际执行中问题真不少,症结出在哪里?当然,一说涨薪,人人叫好;一说涨价,没人愿意。对涨价不支持,这确实是一种普遍的心理。但只要是客观合理必要的涨价,绝大多数人基本都会认同并接受。人们反对的,只是小区停车费这类“坐地起价”“漫天要价”“频繁涨价”等不合理乱涨价行为。

小区停车费价格过快上涨乃至暴涨,只是人们十分不满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业主们普遍担心“放开价格”后,会让物业公司更加随心所欲、胡乱涨价。这其实正好击中当前我国业主委员会“发育不良”的问题。早在2002年,北京市就有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这样的规定。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有待于成立,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多数还是一盘散沙,无疑这都导致小区公共事务业主无法过问,或削弱了与物业公司的议价能力,甚至完全任由房产商操控的物业公司说了算。引起人们强烈不满的,正是那种物业管理公司未与业主充分协商,就随时随意贴出一纸涨价通知,导致停车费“一夜翻番”的行为。

因此,当社会性自治组织暂时缺位,全体业主根本或者还没有充分选择权的时候,政府过快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就会出现初衷良好但现实很骨感的局面。小区停车费价格过快上涨已经引起居民的不满,甚至还可能酿发不和谐事件,这应该值得政府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也在提醒,即使放开价格,也并非放任不管,更不意味着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缺位。对放权以后市场价格的剧烈变动和民意的诉求,相关主管部门不能漠视,应该加强研究对策,并对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加强监管,督促物业管理公司等合法经营,为居民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此外,涨停车费也被不少人认为可以治堵,但是在目前很多城市汽车保有量明显超过停车位的情况下,“”却不一定能治堵。因为如果小区停车费涨价的结果是导致将“张家院子里的车停到李家门口”,只会加剧管理混乱,加剧城市拥堵。这也说明解决城市停车问题需要系统思维,不仅需要小区内部“出清”,更需要城市整体盘活,也意味着,不仅要管理需求,也要增加有效供给。打开大院、错峰停车、建立体停车位,都是值得管理者思考、研究的对策。只有停车位与车辆匹配了,停车费也才不会过快飙升、胡乱暴涨。

当然,小区停车费的收益权是应该关注的更深层次问题。即使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给出的市场价,但是从物权法上来说,因车位收费、涨价带来的收益、增值,应该在小区内部进行利益再分配。2013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小区内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发生争执的案件。最终,法院通过确认小区共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裁定停车位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和合法利润后,将停车位的收益返还给全体业主。市场思维背后需要有法治思维,也只有小区利益按契约共享,放开价格后的涨价才不会引发公愤。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费,放开并非放任不管,如何平衡放与管,其实又回到了“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协调问题上。在放开小区停车费定价一事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一样不可缺失。纵观世界各国实践,对于日益拥堵的城市而言,光靠市场化涨价的“一招鲜”,已经不能有效治堵,只有多管齐下,多方发力,才能给城市车辆找到满意“泊位”,才能形成城市交通发展的良性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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