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机关院校开放内部文化设施
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文广新局起草了《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另外,鼓励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文化设施和民办文化设施在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公众开放,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鼓励认建认捐公共文化设施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办法》指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认建、认捐、认养公共文化设施,捐资助建公共文化设施,捐赠人可享有一定时期的冠名权。
《办法》提出,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根据需要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和运营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积极开展中小学师生参观、演出、作品展览等专场活动;鼓励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吸引艺术工作者驻场开展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有条件的可建设完善母婴室
《办法》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规划建设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艺术表演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体育场馆、妇女和儿童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文化综合体。受到用地限制的城市中心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建筑设施等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辐射范围。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及体现地方特色的要求,有条件的建设和完善公共场所母婴室,并配置满足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无障碍设备,设置明确直观的引导标识。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分类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办法》指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放时间应固定并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除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并制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定期免费、费用减免或者开辟专场等优惠办法。另外,鼓励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文化设施和民办文化设施在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公众开放,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岗位,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街道乡镇文化站、文体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室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不少于1人,专人专用,规模较大、服务时间较长的公共文化设施可适当增加。
提交时间:即日至9月6日
邮寄地址: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8楼公共文化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20-28338048
(信时记者成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