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法院审理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

12.03.2015  13:40


惠州龙门法院审理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

 

来源:人民网

 

 

    龙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现场。

 

 

人民网惠州3月11日电  3月10日上午9时,惠州龙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龙门法院通知,该案的有关鉴定人到庭作证,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该院公开审理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生等人到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白泥坑山看山,出来时在山塘边遇见下洞村村民被害人伍某原等人,双方因白泥坑山的权属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拉扯起来,在拉扯的过程中,肖某生用力拉住伍某原的右手一扭,使伍右肩部受伤。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伍某原的损伤进行了鉴定,分别于2014年5月7日、6月30日作出惠市公鉴字【2014】79、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L50378s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予评定损伤程度。

 

因此,辩护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上述两家鉴定中心的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由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关系到罪与非罪,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龙门法院向两家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书》,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余奕明、张庆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罗斌、刘水平于今日上午出庭作证,在庭审现场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详细解释说明了作出鉴定意见的论证依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为法院明辨是非,正确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提供了依据,帮助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且是保障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该案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龙门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是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一次有益实践,也为今后龙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林龙勇  卢思莹  郭伟文  秦达惠)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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