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稼立: 贯彻罪刑法定防止冤错案件 完善纠错机制坚持有错必纠

14.03.2017  09:36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龚稼立: 贯彻罪刑法定防止冤错案件 完善纠错机制坚持有错必纠

 

 

来源:广州日报

 

 

 

履职感受:来广东一年多,我有两个明显的感觉:一是改革的氛围好,全省上下改革共识强烈,凝心聚力、实事求是,体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广东就创造了不少全国法院可学习、可复制的经验做法;第二个感觉是法治环境好,省委、省政府对推进法治广东建设、依法行政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力度很大。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在北京接受媒体采访,畅谈广东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思路,并就民法总则草案等热点关切分享看法。对于冤错案件的防止,他表示首先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谈民法总则草案:

 

立法水平较高亮点很多

 

“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意义非常重大。”龚稼立表示,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大会进行审议,是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步骤。总则草案全面规定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亮点很多:

 

如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从原来的“自然人、法人”两分法转变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明确法人类型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丰富了民事主体类型;也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其他权利、利益予以详细的列举规定,强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还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草案总体已经比较成熟的基础上,龚稼立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其中一点是把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6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理由是“在设定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时,过于强调学龄前儿童的自主意识,不一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一旦产生对儿童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还是由儿童的监护人承担。考虑到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年龄起点为10岁,这次民法总则对此不宜调整过大,以规定为8岁较适宜”。

 

谈防止冤错案件:

 

使庭审真正成为关键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昨日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指出:“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要坚决引以为戒,强化办案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错案件底线。”

 

龚稼立说,防止冤错案件,首先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其次是要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坚持程序公正。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了进一步细化证据审查规则,省法院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操作规范》,更加注重对实物证据的审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能过分依赖口供定案。

 

“完善纠错机制,坚持有错必纠。”龚稼立表示,省法院为此制定了《广东省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对错案的界定、错案责任主体认定、追究责任程序和办法等。针对当事人多次信访的案件,通过逐级核查评议等措施,发现错案依法纠正,发现瑕疵予以补正,并认真做好当事人解释工作。省法院还引入了大数据系统,实现平台间共享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准确记录案件信息。(全媒体记者何道岚、何瑞琪、杨洋、伍君仪、李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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