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10号)
粤安监管三〔2015〕10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
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5〕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通报》的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一、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旺季专项行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吸取《通报》中两起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爆炸事故教训。要认真按照《通报》的要求,针对元宵节、“两会”、清明节前后这一重点时段,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的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和拒不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民宅、山林、废旧厂房、仓库等场所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要求不降低,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查审批,认真核准相关许可事项。对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问题的零售点,一律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依法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同时,要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经营面积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等情况,客观核定经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制数量(药量),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规范打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点强化安全经营意识,清理旺季后烟花爆竹存货,杜绝与普通商品混放混存;督促批发企业在销售旺季过后,及时对零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并安全储存,超出仓库限量的烟花爆竹要及时退回生产厂家,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要及时妥善处理。严禁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存放其他物品、违禁物品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与正常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混存,严禁批发企业经营、储存超标和违禁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仓库超量储存、超高或杂乱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烟花爆竹装卸、堆码作业。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进一步整顿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规定,严禁采购烟花爆竹流向标识码未进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产品。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药物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延伸查处相应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行为;对未按规定渠道流入我省的烟花爆竹,要倒查生产厂家、经销单位,纳入诚信缺失管理;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严厉追究发货方和委托人的责任。广东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要加强纳入我省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管理名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自律管理。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
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