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动态(2014年12月16-31日)

14.01.2015  12:23
   一、财税体制改革

  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会议指出,中央和地方联动,盘活各领域财政“沉睡”资金,提高使用效益,缓解财政收支困难,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好发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会议决定,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一是将2012年及以前年度各级一般公共预算、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盘活的资金重点投向民生改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二是全面清理财政专户,防止资金大量沉淀,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严禁违规虚列支出,严控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和规模。加强收入缴库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三是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占比设定上限,明年起不得在预算外新设偿债准备金,已设的纳入预算管理,促进资金科学安排,加快流转。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环保等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确保资金和项目对接。让公帑有效服务公众、造福人民。

  12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会议认为,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突出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金融体制改革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在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方面,《决定》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在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决定》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银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应当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到决策、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以及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评估中。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四、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南车北车合并。近日,中国北车和中国南车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双方依循“对等合并、着眼未来、规范操作”的原则进行合并。本次合并采取中国南车换股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操作方式。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A股和H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A股股东和H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1:1.10,即每1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每1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H股股票。合并后新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将使用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股票简称和代码,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两家公司在交易完成之前将继续独立运作。本次合并已分别取得中国南车董事会和中国北车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获得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商务部、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等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推动稳增长调结构促升级。会议认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大金融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是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可以推动我国优势和富余产能跨出国门、促进中外产能合作、拓展发展空间,提高中国产品尤其是装备的国际竞争力,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会议确定,一是简化审批手续,便利“走出去”。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由事前到有关部门登记,改为汇兑资金时在银行直接办理。取消境内企业、商业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地域限制。简化境外上市、并购、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等核准手续。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助力“走出去”。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重大装备设计、制造等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债权、基金等形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长期外汇资金支持。三是健全政策体系,服务“走出去”。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体系。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增加经营主体。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险,合理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做好信息、法律、领事等服务,加强协调,防止恶性竞争,强化风险防范,护航中国企业、中国装备走向世界。

  12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将对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信用差的企业从严审核。三是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四是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血管支架、电动自行车、喷涂机器人等产品退税率,对生产过程存在污染的含硼钢类产品取消退税。通过有扶有控,促进外贸结构优化。

   七、地方改革

  贵州省出台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意见》强调,办事公开制度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开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意见》指出,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政策法规、服务指南、收费处罚、监督投诉、突发应急、涉民决策和其他事项。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时,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众关注度较高或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结果、突发应急等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前或立即以便捷的方式进行公开。

  青海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青海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对青海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明确了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并就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并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救助时效等,进一步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开展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通知》对青海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做了必要调整。扩大了临时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四种类型,同时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合理设定了救助标准的计算办法,明确规定青海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通知》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