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96号

25.09.2014  18: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96号

李六:     

你因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292号行政裁定和(2013)佛中法立行申字第7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李祥为西竺庵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西竺庵不合法,及2002年李祥病故后你才知道被诉登记行为,你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故你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对其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本案你起诉请求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在1989年1月作出地籍号为150505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该登记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因而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外,由于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被诉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不作审理,程序合法。你再审申请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意见,理由不成立。至于你认为被诉登记行为对你权益造成侵害,你可依法循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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