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聚玩喝酒1人酒精中毒死亡 4同伴担责10%赔偿7万

30.12.2015  11:54

未尽提醒照顾义务4同伴担责10%赔偿7万元

在东莞务工的90后青年小傅,下班后跟4个工友一起喝酒,结果醉得一塌糊涂。

次日凌晨,小傅在家里被发现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小傅父母遂状告四工友索赔。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经审理认为,4名工友对于小傅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共应承担10%责任,判令其共同赔偿小傅父母损失7万多元。

工友聚玩1人身亡

2014年11月9日晚,虎门镇一家电子公司的90后员工小傅下班后,和同事阿森、阿勇、阿亮一起出去玩。

当晚20时许,小傅等人在公司附近一间便利店坐下休息。小傅问阿森、阿勇、阿亮是否喝酒,并到便利店购买了两瓶啤酒和两瓶凉茶,没多久,同事阿华途经便利店,也加入小聚。当晚22时30分左右,阿亮有事先走了。

当晚11时左右,小傅已经醉得一塌糊涂。阿森、阿勇、阿华见状,遂一起将小傅送回住处,交由傅母照顾后离开。

傅母看见儿子醉酒严重,就问小傅究竟喝了多少酒。阿森等人说“没有喝多少”。

次日凌晨1时许,傅母发现儿子仍没有反应,遂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小傅检查后,证实其已经死亡,死因为重度酒精中毒。

家属状告4同伴

2014年12月,失去儿子伤心不已的小傅父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四人,索赔53万多元。

小傅父母认为,阿森等四人恶意劝酒,未尽救助义务,在小傅醉酒昏迷且生命体征十分微弱的情况下,不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将他抬回出租屋内,并称小傅没喝多少,睡一觉就好了,致使错过了抢救时机,对小傅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4同伴共担责10%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与小傅一同聚会的阿森等三人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但其亦应尽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见,事发当晚小傅饮了大量的酒,但阿森等三人并未加以提醒或劝阻。离开时,小傅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最后是被抬回住处的。在此情况下,阿森等三人即使因无法判断后果的严重性而没有将小傅送至医院,也应在送小傅回家时,向小傅家属如实告知其实际饮酒量,以便家属能及时掌握情况,以判断应如何照料,甚至必要时就医。但阿森等三人说没有喝多少,休息一下即可。因此,对于小傅之死,阿森等三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各人的过错,酌情认定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阿亮承担1%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小傅的死亡损失为68万多元,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即2万多元,阿亮承担1%即6000多元。此外,还应赔偿小傅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中阿森、阿勇、阿华分别承担1500元,阿亮承担500元。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喝酒同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朋友一起聚会喝酒,有人喝酒出事了,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称,近年因市民醉酒死亡引发家属状告酒友的官司并不鲜见。本案中,死者小傅已经成年,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过度喝酒以至于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但一起聚玩的同伴也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伴之间不应过度劝酒,如有过度喝酒行为应予以劝阻,如有人醉酒应尽一定的护送照顾义务,以免意外发生。陈法官建议,尊重生命,远离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