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打工仔因抢劫杀人被判死刑 5年后改无罪
[ 摘要 ]涉嫌14年前抢劫一杂货店致1死3伤,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
从一审死刑,到重审死缓,再到改判无罪,陈传钧当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昨日上午,这单过去多年的抢劫杀人案终于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陈传钧无罪。
此时陈传钧已经38岁,当年的小伙子已变成中年人。考虑到陈传钧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法院已经为他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并告诉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14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之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法官说法
“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负责此案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认为,法院既有惩罚犯罪的职能,又有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责任。“就本案来讲,用了近5年时间,经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漫长过程,可见我们对该案多么慎重、认真、仔细,为查清事实,几乎穷尽了一切手段。”
郑岳龙说,面对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与被告人悬于一线的人身自由,对一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护,与二审有错必纠的程序使命,二审法院及审理法官确实经历了一次严峻考验和艰难选择。最后法院认定,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宣告陈传钧无罪。
“但是,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郑岳龙表示,随着刑事科学日益发达,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
专家观点
冤枉好人与放纵坏人之间必须作出一个选择
“这是一个价值理念选择的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如果证据上确实存在瑕疵,但法院选择从轻判决,而不是判决无罪,可能会冤枉好人,但如果选择疑罪从无,又存在放纵坏人的风险。“冤枉好人与放纵坏人之间,刑事诉讼法必须要作出一个选择。”
徐松林说,刑事审判是一个证明的过程,刑事判决要按照一套证明规则,把客观事实转换成法律事实,证明一个人是否有罪。如果不遵守这套证明规则,会导致许多问题。实际上法律早已规定了疑罪从无规则,但过去法院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实际执行的是疑罪从宽。
法官释疑
现场虽有他的血衣 但证据存四大疑点
最有力物证灭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办人石春燕说,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其实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但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是因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首要的一点便是客观证据的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证人证言矛盾
石春燕介绍,当年案发后,东莞警方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其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陈传钧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但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传钧在喊“救命”,但没目击陈传钧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的证人方文盼证明,他听到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这一说法。但陈传钧是福建人。
方文盼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传钧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后,方文盼改称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cm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cm的陈传钧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被害人指控前后不一
石春燕说,虽然方清花抢救苏醒后,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但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但她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因为她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见到行凶者。这就只能证明陈传钧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传钧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陈述在陈传钧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合
石春燕说,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带血衬衫,是陈传钧在现场换下的。而且陈传钧做过六次有罪供述,主要事实要素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陈传钧辩解,自己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导致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自己作案,所以在现场换了衣服。石春燕表示,这与正常人在与己无关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案发后,陈传钧9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他具有躲避的心态。
但陈传钧的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让该案显得更加可疑。
石春燕介绍,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小女孩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时已将7个月大的女儿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关于作案后为避嫌疑,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并督促报警的供述,与方文盼当时没有见到任何可疑人员的陈述不符。
石春燕认为,由于这些疑点的存在,不能得出陈传钧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法官手记
一家四口死伤惨剧,一审两次判死,公诉机关明确指控
我们为什么还是改判无罪
昨天晚上,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上,推出了该案办案法官的手记:
本案既有指向被告人陈传钧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与陈传钧的有罪供述有一定程度的吻合,但陈传钧的无罪辩解与现有证据亦没有根本性冲突,不能排除无罪辩解的现实可能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在两维证据之间反复考量,通过要求公安协助及自行补查等方式试图为本案取得更多有力证据,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鉴别被告人供述的取证合法性。当所有的工作都告一段落,当所有的努力都因为距离案发时间已经十余年、时过境迁而难以再见成效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下判?
本案两次一审,先后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死缓;公诉机关两次指控陈传钧构成抢劫罪;本院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被告人陈传钧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被害人一家四口,一死三重伤,特别是两个年幼的孩子遭此厄运,落下终身残疾,这一惨剧无时不牵动着我们的心。
以上种种,仿佛构成了一种推动力,维持一审判决似乎是顺其自然、合情合理。
但本案证据格局中,物证的缺失,证据间存在的无法合理解释、排除的矛盾和疑点,都让我们举步维艰。在为被害方主持正义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两种目前似乎相冲突的价值反复考量后,经过本院三次审委会讨论,经过对一审判决及辩检双方意见认真审查,我们决定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也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错判与错放之间,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判断。它是对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与尊重,当每个人都不能确保自己不涉入刑事诉讼、不可能被冤枉的情况下,“疑罪从无”实际上是对我们每一个在国家机器面前、脆弱的个人的最有力的保护。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后,任何时候司法机关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仍然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惩罚犯罪。
这是正义的回归,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001年9月25日
东莞一杂货店遭抢劫,一家四口1死3伤
2010年4月23日
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
东莞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
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死缓
2015年8月17日
广东省高院认定指控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