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被羁押3年索6000万天价赔偿 粤高院判赔27.5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因被控诈骗罪,企业老板杭某从一审获刑12年到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前前后后共被羁押了1028天。重获自由后,他提出了逾6000万的“天价”国家赔偿申请。近日,广东高院作出决定,由中山中院支付赔偿款共计27.5万余元。
羁押近3年后检方撤诉
2012年1月11日,来自安徽的一名企业老板杭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中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6日被提起公诉。2013年11月1日,在中山市看守所的杭某得知了一审宣判结果,他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还要退赔被害人350万元。
此后,杭某提起了上诉。广东高院于2014年1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1月3日,中山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同日,中山市看守所释放杭某。至此,他共被羁押了1028天。
据杭某称,自己被羁押期间损失惨重,其索赔金额共计6200余万元。
法、检都说不该自己赔
据了解,杭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中山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杭某共计23万余元。杭某不服,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出来后,杭某的索赔申请不但没获支持,反而被完全否决了。另一边,杭某也向中山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中山中院认为,自己并非赔偿义务机关,本案是公诉机关错误逮捕所致,最后结案也是因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广东高院:由中山中院赔偿27.5万余元
之后,杭某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近日,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高院认为,本案中山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对杭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那么该赔多少?省高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山中院应当支付杭某人身自由赔偿金219.72元/日×1028天=225872.16元。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省高院认为,结合杭某被羁押期间的有关情节,酌定中山中院向杭某支付5万元。此外,中院中院还应在辖区范围内为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