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一下线许诺给7.5万 传销组织者获刑两年

17.06.2014  14:04

  男子罗某以长安镇为据点,以交3万元就可以加盟湖南某茶仓获得招商引资资格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在一年内发展“下线”约60人,获取高额回报。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年发展下线60人

  2012年7月份,时年32岁的甘肃男子罗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经范某(另案处理)介绍后,各自交3万元加盟湖南三茗茶仓,范分配给LSH的账号,分配给罗某LDY的账号用以招商。罗某为方便招商,和李某、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尖沙咀茶叶市场内注册经营三茗茶仓。罗、李以只需交3万元就可以加盟三茗茶仓获得招商引资资格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因李的LSH的账号是安排在罗账号之上的,2012年8月份,罗见李不积极拉人加盟,为尽快将传销账号升级到最高级别获取利益最大化,罗某就许诺每拉一个下线给7.5万元的提成,罗某且从李处将LSH账号拿过来经营管理,之后,还将李的LZQ账号拿过来管理。

  罗某通过经营LSH、LZQ等账号至“荣誉董事”“四星董事”等级别,获取高额回报。罗某以该种方式共吸收了刘先生等约60人加盟三茗茶仓。

   被群众举报后投案自首

  2013年7月27日18时许,群众报警后,经民警传唤,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罗某用于作案的银行卡被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组织、领导招商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