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先开收据再收款 89万元货款差点打水漂
东莞:先开收据再收款 89万元货款差点打水漂
来源:南方网
中山一机械厂与东莞某礼品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礼品公司一直拖欠89万余元的货款,但其却手握对方已收款的凭据。机械厂追款无果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礼品公司虽有收据但收据与商业惯例存有冲突,无法证明已付款,判令其支付货款89万余元。
中山一机械厂称其与东莞某礼品公司很早就存在业务往来。机械厂根据礼品公司采购员的要求为礼品公司长期配送各种型号的机器配件,双方按月对账结算。自2012年10月以来,由于礼品公司股东有变更,礼品公司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的货款为895003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送货单、收款收据、对账单。
东莞礼品公司对交易货款895003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已于机械厂每次交付货物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并已经取得由机械厂出具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共计26份,总金额895003元。礼品公司表示,依照日常的生活经验以及交易习惯,收据的作用就是收款凭证,如机械厂主张未支付案涉交易期间的货款,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过程中,中山机械厂的负责人邹先生提供了与礼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邹先生提出了对于先开收款收据后付款怕公司认为款项已经付清的担忧,礼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用担心。为查明事实,法庭要求礼品公司提供涉案的财务账簿明细,但该公司并未提供。此外,机械厂还提供了其他对礼品公司不利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礼品公司对录音对话的内容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出庭回应或者申请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同时,送货单上有“收货未验,细数待点”字样,法院认为礼品公司在未验货的情况下就主张已经付清全部货款不符合交易习惯。此外,礼品公司无法提供案涉的支出明细,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礼品公司并未向机械厂支付货款,故而判令其支付原告机械厂货款895003元。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