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外出玩耍不幸撞车身亡 9名同伴成被告

25.05.2015  13:15

  梅州网讯  16岁的小志与9名同伴相约外出玩耍,不幸撞车身亡。不堪丧子之痛的小志父母李叔夫妇将其余9位少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27名被告对小志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少年出车祸受伤不敢告诉家长不就医身亡

  去年4月7日晚,小志及其9个小伙伴一起聚会聊天,之后又相约到邻镇的高山寨玩。途中,由于夜路昏暗等原因,小志的摩托车碰撞到公路外侧的树木,倒地受伤。因担心被家人打骂,小伙伴们都未通知父母,没有及时报警处理,也没有将受伤的小志送医院医治。起初,小志意识清醒,但后来感到身体不适,便要求同伴通知其父母。李叔夫妇发现儿子伤势严重,便对小志进行紧急抢救并报警,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鉴定,小志无牌无证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性能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并搭载超过核定的人数,负事故的全部过错。根据尸检报告,小志死亡原因为运动中与钝性物体碰撞造成头部、全身多处组织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同行少年及家长被告上法庭

  李叔夫妇无法接受就这样失去儿子,他们认为其余9名少年的父母未尽到监管和教育的责任,小志死亡与聚会喝酒及父母的失管有一定关系,于是一纸诉状将同行9名少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对小志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即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3万多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足够的证据证实小志在聚会期间喝酒或已醉酒,也无证据证实其余9名少年在聚会中对小志有逼酒或灌酒等行为,难以认定小志因参加聚会醉酒的事实。同时,小志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足够判断决定是否可以驾驶摩托车。且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小志的尸检报告中均未反映小志有酒驾或醉驾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小志参加聚会喝酒与其交通肇事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参与聚会的9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本次聚会有无喝酒及交通事故均不知情。未成年的被告因对表面无明显伤情的小志和小志受伤程度无法作出严重与否的判断,且小志本人的阻止导致各自父母不能及时得知已发生的严重事故,故原告认为9名未成年被告父母不及时报警、送医抢救和不及时通知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9名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小志的死亡无直接的因果联系,不构成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李叔夫妇的诉讼请求。

  (江育娇  宋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