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胜诉 律师呼吁要积极维权

28.05.2016  15:38

原标题: ST生化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胜诉 律师呼吁要积极维权

   ST生化:涉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5月19日,ST生化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字第500号等《民事判决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10位投资者赔偿8450元至43万余元不等的损失。至此,ST生化投资者索赔案出现第一批胜诉判决。

  作为ST生化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表示,对太原中院的判决比较满意。该律师表示,此次判决,对于尚未开庭的其他案件以及后续还在观望的ST生化投资者维权,将是一个巨大的鼓舞。相信更多投资者在看到胜诉公告后,会积极参与公司维权过程。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1月10日,ST生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提及,ST生化的主要违规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的重大涉诉事项。根据处罚决定书情况,中国证监会处罚涉及ST生化违规担保金额占2005年ST生化总资产、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9.60%、1881.47%,ST生化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的年报中公告。2013年4月24日,ST生化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披露以上贷款担保自查情况。

  在重大诉讼未依法披露的违规事实中,中国证监会认为,振兴电业被诉承担2亿元担保责任的金额占2011年ST生化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82%、101.27%。以上重大涉诉事项振兴生化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也未在2012年年报进行公告。2013年4月24日,振兴生化发布《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首次提及证监会处罚提及的重大诉讼。

  基于上述信息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事实,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给予ST生化40万元罚款。

  在ST生化被正式处罚后,华荣律师事务所启动了针对公司投资者索赔征集。许峰律师认为,虽然前期部分投资者取得胜诉判决,但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悉可以索赔,也不知道已有胜诉判决的消息,故而提醒ST生化投资者,如果在2006年6月20日到2013年4月23日期间买入ST生化,并且在2013年4月2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的股票受到损失,即可向公司提起索赔。只要符合相关的时间条件,后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同样会获得胜诉判决。

  许峰律师称,ST生化投资者索赔案,是山西首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为后续其他案件的索赔和审理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大连控股:重大事项未披露

  2015年2月10日,大连控股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4月,公司又称,先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明,大连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大连控股于2013年7月30日对其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5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担保,但大连控股未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临时报告、2013年三季度报或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连控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9日之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上海三毛: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2014年12月19日,上海三毛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三毛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月,上海三毛重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美梭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从2013年1月底起与美梭公司相关的外商应收账款相继发生逾期。截至2013年2月15日,已有6笔货款计627.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905万元)逾期。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预计后续还可能有大额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从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暂停对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上海三毛主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8.04亿元,占上海三毛2011年营业收入的73.18%。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件将对上海三毛2012年度及以后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重大事件,上海三毛没有及时披露,直至2013年3月23日才予以公告,并直至4月8日才发布因该重大事件导致公司2012年经营业绩预亏公告。该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对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三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作出相应处罚。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三毛股票的投资者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2日之间买入上海三毛股票,并且在2013年3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刘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