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威力在于“执行” 应更具操作性
第三只眼
要让人身保护令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理,一方面是制止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还有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鉴定伤情的职能。
昨天,《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生效实施。遭丈夫殴打30多年,今年61岁的谷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丈夫赵先生“靠近自己”。昨日下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支持了谷女士的要求。据悉,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本市法院颁布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据报道,山东济南天桥区法院昨天上午也收到了孔女士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法院禁止其丈夫实施家暴,并禁止丈夫骚扰、跟踪、接触她和她的亲属。我相信,全国各地法院收到类似申请的应该还有不少,只是没有报道而已。这说明,“反家暴法”从去年底出台到现在生效的2个多月时间,相关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一些作用。
要知道,反家暴法一个亮点即是引入了“人身保护令”。人们期待,人身保护令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成为“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利器。
众所周知,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此前的婚姻法等只是规定,经家暴受害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只能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只能制止或给予治安处罚,都是“惩于前”的措施,而无法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家暴给出任何预防性安排,即无法“毖于后”。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自由给予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制,并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定。而人身保护令,即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公民下达的一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命令。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要让人身保护令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理,一方面是制止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还有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鉴定伤情的职能。毫无疑问,这些也是帮助家暴受害人事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保障。当然,人身保护令下达后,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也是重要环节。
当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起到紧急避险的作用,并不能彻底消除家暴。更为关键的是,反家暴法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也比较模糊,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特别是有必要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中“面临危险”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操作性。
□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