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近3.8亿!"广东第一贪"张新华一审判死
张新华 罗伟雄摄
张新华受审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伟锋 图/通讯员 罗伟雄
被称为“广东第一贪”的张新华昨天肯定非常失望。这位原处级官员在侦查阶段面临审讯时曾幻想判缓刑出来,而法院昨天却给他开了一记重重的判决结果——死刑。
昨天,广州两级法院共对40多件职务犯罪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广州最大贪官”——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约3.8亿,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张新华当庭提出上诉
“量刑尺度空前严格。”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以来,该院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始终保持在50%以上,而昨天广州中院宣判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被判了五年以上的重刑。
张新华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的经理,是名处级干部。广州中院昨天认定他犯三项罪名。
犯
贪污罪
张新华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5月成立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并陆续将白云公司的资金转入广田公司。
2006年,张新华又成立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雨田公司”)后,由新雨田公司成为广田公司唯一股东。其间,他利用代管的白云公司资金,以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等方式陆续无偿取得、控制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等,进而出租、转让获利等。
案发后,根据评估,白云公司及下属单位与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交易的项目资产在2013年重新按法院裁定时点的评估价为人民币3.3亿余元,与实际交易价人民币4565万余元相差2.84亿余元。
犯
受贿罪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张新华利用职务之便,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收受江某、游某等多人贿送的款项共5680万元人民币、730万港元,全部据为己有。
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张新华还在2010年至2011年间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提出、收受何某等多人的好处费共450万元人民币、3529万港元。
对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读
为什么判了死刑?
约3.84亿!这是广州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贪污贿赂系列案。
法官在判决中表示,张新华因涉嫌严重的经济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诉机关处理,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而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又是犯意的提起者,且负责组织、策划、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这些因素,法院昨天对张新华作出了一审判决,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