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2年以上(含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但北上广深没份

24.03.2016  21:12

营改增后半场“游戏规则”落地 个人出售2年以上(含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但北上广深没份

羊城晚报讯 严丽梅报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下半场”的“游戏规则”正式落地!最受纳税人关注的试点过渡政策同时公布,其中的政策明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但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公布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适用的“1+3”个文件。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在此次公布的“1+3”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不仅为试点纳税人所关注,也为众多市民所关注,因为,个人住房交易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如果计算增值额?

在此次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共明确了六个方面的过渡性政策,其中第五个方面涉及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羊城晚报记者对比原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可见,此次增值税征收政策就是“平移”了原来营业税征收政策,包括此前刚发布的于2月22日起执行的“财税[2016]23号”文所规定的。如23号文规定,北上广深四地不适用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政策,现在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同样不适用北上广深!

这一政策规定符合此前业内预期。此前,一些税务专家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均分析,在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之后,估计有关增值税过渡政策会考虑“平移”营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