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治国纲领 立足现实兼顾长远

29.10.2014  02:47

  视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摘要 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马海燕)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五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在众人期待中出炉。

  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本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此间舆论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国家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建设法治中国既具现实意义,又有长远意义。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认为,“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的里程碑。《决定》既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其中,“以德治国”的再次提出备受关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告诉中新社记者,这与新一届领导集体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相关。联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上任以来对儒家等传统文化的重视、对文化引领社会风尚的新期待,“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刚柔并济,将使中国社会朝着更民主、和谐、文明的方向前进。

  近17000字的《决定》中,80%的篇幅用于论述完善立法、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等六大任务。冯玉军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这六大任务直面中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亮点处处可见,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

  例如,在立法方面,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在司法领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都是具体而又严格的规定。

  此外,一些司法改革的具体举措,如关于《民法典》的编纂、关于扩大地方立法、关于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都将给司法公正带来新的面貌。

  《决定》最后专辟一部分阐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冯玉军认为,在党和政府的决策文件中,把党的法规体系完善放在依法治国的语境里,这是第一次。党的法规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体现的是对政党内部的约束,后者体现的是对社会或者国家范围内普通行为的约束。这发出一个重要信号,就是党的行为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法律不仅要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对党的行为也起到约束作用。这不仅体现出中共的规则意识更加强烈,同时也反映出中共更加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正如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所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冯玉军表示,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是本质,坚持依法治国是途径,正如《决定》所说,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过去短短30多年间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尽管如此,在“人治”、“官本位”盛行的中国,依法治国在执行、监督、反贪腐等方面距离民众的期望还有很大距离。要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2050年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谢春涛认为,从今开始的另一个30多年,执政党还需要付出巨大决心和努力,落实的过程势必痛苦而艰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