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用法维权:主动辞职也能获补偿

04.05.2015  16:31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广州基层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发掘从入职、放假、辞退等众多环节,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劳动权益。

劳动光荣,可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在工作过程中学会保护自己。

公司辞人别任性

张某是一名学习设计的大学生,曾经得过不少奖项,毕业之后先在一家小公司担任设计员,干了10个月后重新投简历,写明自己在小公司担任设计员为期1年。

张某的求职简历被广州一家不错的软件公司看中,经过面试他当上了这家公司的设计总监。正当其准备施展抱负为公司创造更多业绩的时候,公司却以他能力不足以胜任设计总监一职为由,将其辞退。

张某越想越生气,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在仲裁时却出示了一份聊天截图,内容是向张某任职的前公司老总核实张某的工作时间。公司认为,张某明明在前一家公司干了10个月,却在简历上写工作满1年,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故应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在填写简历时将上一段工作的时间夸大了,但张某在试用期内并无发现其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且张某在职期间亦无给公司业绩造成损失,可见张某的工作能力已经达到岗位需要,公司据此辞退张某,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此案提醒劳动者,必须指出张某夸大工作经历的行为是不对的,做人应该诚信。不过公司以工作经历及简历填写相差2个月为由认为张某工作能力不足,并据此辞退张某,太过任性。

主动辞职仍可获得补偿

卢某读中专的时候学的是烹饪,毕业后到一所学校的食堂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该学校的老校区。随着学生越来越多,学校通过置换土地方式新增了一个校区。有一天卢某被抽中去新校区工作。

卢某不愿意离开现在的校区,和学校负责人协商了好几次也没有结果。双方关系闹得僵了,卢某决定辞职。辞职之后,卢某觉得自己是因为学校的工作安排问题才无法继续工作的,学校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学校却认为,卢某是主动辞职的,所以学校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表面上是卢某主动提出辞职,但是从整件事情来看,卢某辞职的原因是学校校区的置换导致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学校可在特定范围内对卢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卢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区的工作,学校也不愿意安排卢某继续在老校区工作,可视为单位已经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卢某据此提出辞职,学校应该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只是一种表象,关键是这种表象背后的真实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考勤记录可用来维权

张某于2007年入职某餐馆当服务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现金发放,每日采用IC卡考勤,后改为打纸卡考勤。张某认为自己节假日经常上班,但餐馆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初,张某要求餐馆支付从2010年至2012年的节假日加班费及超时工作的加班费总计14000元,遭到拒绝。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馆管理考勤记录和张某签名的工资表证明,张某有加班及加班工资未领取的情况。从化法院判处餐馆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00元,支付加班工资10141.61元。

法官分析此案提醒劳动者,通常加班工作需要劳动者自己举证,但如果有考勤记录的,就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考勤记录的,需要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搜集证据。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