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现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深圳设置独资医院、诊所的执业登记权限。
该事项委托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放射诊疗许可。
该事项委托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该事项委托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该事项委托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下放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该事项下放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由受委托机关负责辖区内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配送、结算。
三、实施时间
上述五项委托下放事项,从2017年8月1日起由广州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受理广州、深圳市辖区内上述五项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
四、责任划分
(一)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下放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承担,原实施部门负责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