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早形成“先发效应” 及早享受“立法红利”

11.05.2015  12:33

东莞时间网讯 上周,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开幕,会议讨论通过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成立市人大首个专门负责统一进行立法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这一系列决定,使东莞地方立法权工作向前迈出坚实一步,对我市进一步推进地方自我治理,改善地方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做好  “立法能力”的全面准备

地方立法权,东莞人吁请6年终于“圆梦”。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终于将我市纳入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行列。待走完相关程序后,东莞将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

可以说,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推动地方自我治理,进一步激活自身活力,改善自身法治环境,意义重大。能否顺利承接立法的大幅赋权,做好  “立法能力”的准备——这是东莞将要思考的问题。

“法律的订立”不仅是权限问题,更是一个技术问题:如何制定出富有东莞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弥补法律、行政法规原则性规范下的地区性特色经济发展空白,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突出的而国家立法尚未规定或不宜规定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应对。

此次,成立和运行专门进行立法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可被视为东莞行使立法权的前奏曲,推进我市取得立法权、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接下来,法制委员会需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要自身硬”,做好立法工作需要扎实法学理论功底作为支撑,加强自身学习。同时应整合立法工作力量,用好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人员作用。

以立法促改革、促发展、促稳定

如果说一次违法的执法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违法的立法就是污染了整个水源。立法是法治之基础,良法才能善治。对于东莞而言,使“莞法”成为良法,就要明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制定法律法规之双赢”,只有有机统一,协同发力,才能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符合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时代要求。

下一步,东莞要把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每一部法律都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遵循事业发展规律,审视所涉及行业、领域的走势,确保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防止立法冲动、立法矛盾、立法繁琐、特色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

要精确厘定自身的“立法需要”,就国家立法不能调整、其他手段不可解决的事项,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法规,不是为了应景,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要保障立法质量,力争率先成为全省首批试点,及早形成“先发效应”,尝到“立法甜头”,享受“立法红利”;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竞争,推动制度创新,把立法与地方文化紧密结合,就可能塑造出独特的地方法治文化生态环境,创造出一种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体系,构建一种有地方特色的法治生活。

总之,法制委员会要以立法促改革、促发展、促稳定,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正确把握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找准各方面特殊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使法规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