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老员工上班打盹5分钟被开 公司被判赔15万余元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李世寅 周斌)中山一名工作25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开除,且不支付任何赔偿。该员工随即提起仲裁和诉讼,12月25日,该案件终审结果出炉,法院判定用人单位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据悉,员工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自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制品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梁某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是一名名副其实的老员工。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在车间眯眼闭目休息了一会儿,被公司一位领导发现,梁某随即逃跑。当天,公司对梁某发出了纪律处理通知,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宣布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公司当天告知梁某,“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变相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梁某表示,自己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才在车间打了5分钟的盹,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被公司开除后,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案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庭审中,被告方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依法订立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它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被告公司认为,梁某已经签收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梁某拒不接受公司调查处理的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而梁某则认为,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上班时间睡觉仅应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的处罚过于严苛。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胡翌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