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集体户 子女可落户

15.06.2017  08:51

大洋网讯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对公共集体户落户给出明确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公共集体户落户的7种情形和迁出的4种情形,并规定落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

通知指出,自2015年广州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

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包括7种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广州市无法落户的。

通知特别强调,父母一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广州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广州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非广州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种情形应迁出公共集体户

通知还明确,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4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   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   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   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广州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广州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按顺序选入户地址

承办单位不得拒办

在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方面,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7月1日前为过渡期

为确保政策调整期间公共集体户落户工作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7月1日前,可按现文规定选择拟落户的公共集体户,也可按《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穗发改人口〔2015〕6号)有关规定选择。2017年7月1日后,按现文规定办理。

同时,通知指出,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文/广报记者耿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