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少可降低缴费费率 发生工伤单位埋单

15.05.2014  15:55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拟修订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昨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市人社局官网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由单位埋单;同时明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因公出差补助的70%支付。

   单位不买保险?

   发生工伤由单位埋单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州市内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具体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分为一、二、三类)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

  2008年版本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表示,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但未明确如何浮动和奖励。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用人单位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划分档次,收支率等于或小于60%的降低缴费率;大于60%等于或小于70%的缴费率不变;大于70%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即一类行业),不实行缴费率浮动。

   工伤事故存争议?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事故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人社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人社部门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鉴定后有并发症或新病情怎么办?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细化:在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并发症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支付。

   ■意见反馈

  一、截止时间:5月25日

  二、反馈途径: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