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谷文耀受贿一审获刑11年半

30.08.2014  00:28

  中新社深圳8月29日电 (陈文 王东兴)原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谷文耀受贿案29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谷文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谷文耀在担任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区委书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干部职务调整、提拔任用、工程承包、施工管理等方面为钟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对方财物合计人民币229.405万元、港币13万元、英镑1.44万镑以及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

  在庭审中,其辩护人主张被告人谷文耀具有《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情形;同时也没有实际获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该行为不属于已经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情形;辩护人还主张被告人谷文耀以卖旧房款项充抵了其向陈某所借的30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对控辨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质证,对其辩护人所提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文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谷文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能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文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435708.56元和港币13万元,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