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一贪”张新华获死刑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马英 彭勇
专题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通讯员 罗伟雄
昨日,随着一声法槌落下,涉案3.8亿元的广州第一巨贪、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白云农工商)总经理张新华一审获判死刑。“审判长,我罪不至死吧?”张新华当庭表示要上诉。而距他不到两米的旁听席上,连续数年举报这名巨贪的七旬老人任权大喊,“你没想到会有今天吧?”
昨日上午,广州两级法院集中对43宗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罪名的有32宗;共有53人被判刑,其中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
巨贪张新华案
一个项目就贪了2.84亿元
广州中院查明,张新华于2003年5月确定并正式成立由他控制、他和五名白云农工商领导持有80%股份的广田公司。张新华据此陆续将白云农工商的资金转入广田公司,逐步取得原本属于白云农工商的国有资产。
2006年张新华成立新雨田公司后,由新雨田公司以45万元购买广田公司全部股本的方式成为广田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张新华利用代管的白云农工商资金,陆续无偿取得、控制白云农工商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等。同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将前述部分物业出租、转让,由此取得巨额租金等。
案发后,根据评估,白云农工商及下属单位与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交易的项目资产在2013年重新按法院裁定时点的评估价为人民币3.3亿余元,与实际交易价人民币4565万余元相差2.84亿余元。这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此外,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农工商经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共5680万元人民币、730万港元,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
2010年至2011年间,张新华还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形基公司、何泽明、黄自强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共3529万港元、450万元人民币。该项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举报人喊“你也有今天”
广州中院认定,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张新华是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且负责组织、策划、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过程中,张新华笔直地坐着,听判后镇定地说“审判长,我罪不至死吧?”接着表示要上诉。
在张新华身后不到两米距离的旁听席上,连续数年举报他的72岁老人任权站起来喊话,“张新华,你没有想到自己也有今天吧?”但张新华抬头随法警离开法庭,始终没有回过头来看旁听席一眼。
冼村贪腐窝案
7名村官最高获刑4年
冼村案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贪污罪,法院认定7名村干部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开发和物管公司的贿赂,数额较大,不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1年5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被判刑期最高的是卢佑醒,为4年。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卢佑醒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村委干部、冼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参与讨论村委决策、确定冼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及冼村物业承租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劳汉泉和经理劳永泉、广州市合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海荣、广州市嘉晟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吴海能、广州春都酒店经营老板吴庆春等贿送款项共人民币105.4万元、港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
宣判在广州中院第一大法庭进行,300多名冼村村民及被告人家属到庭。结束后,一名冼村老太太叹道“我信访了一年,他(冼章铭)才判了两年”。
法官点评
广州中院副院长:
1死1无期,量刑尺度空前严格
昨日,涉案金额高达近3.8亿元,被称为“广州最大贪贿案”,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再次走上法庭,“毫不意外”地领到了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林福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该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罚;只有1人被判处缓刑。
在广州中院宣判的20宗案件中,除冼村7件案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件行贿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几乎所有案件都处于5年以上的重刑,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即使在基层法院宣判的数额较小、情况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也有多人被判处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缓刑的适用率大大降低。
广州中院副院长廖荣辉指出,广州中院创新提出“三严”会审的刑事审判理念,从程序、证据、量刑三个方面从“严”要求,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惩处各类职务犯罪,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公众和时间的检验。
中院二刑庭庭长:职务犯罪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间,广州中院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大约占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70%。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郑允展表示,近年来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也有所变化,犯罪方式不断翻新,隐蔽性逐渐增强。
首先是由短平快型的直接权钱交易向长期的“感情投资型”发展。行贿者为了长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谋求利益,往往对受贿人进行“感情投资”,以“感谢业务照顾”、“搞好关系”等名义进行长期铺垫,以此建立密切稳定的关系,“放长线,钓大鱼”,并以此掩盖钱权交易。
其次,犯罪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职务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超过5年的案件逐渐增多,甚至出现了10年以上的案件,如张新华的犯罪时间长达15年。时间一长,造成取证和认定上的困难。
此外,以“合法形式”进行权钱交易。犯罪行为人往往不采取直接手段收钱、收物或侵吞公款,而是打着看似“合法”的幌子,如节假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收取礼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让请托人装修房屋等接受变相贿赂,有的则以虚开发票费用报销、虚构业务、以奖励或工资补贴等多种名义进行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