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最大贪官"张新华一审判死刑 一个项目落袋2.84亿

10.12.2014  20:00
广州法院今天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伟锋

今天,广州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广州白云农工商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受贿案、广州冼村7名贪官集体受贿案,今天上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个别官员还领到了最高刑罚——死刑。

据介绍,广州中院今天宣判的21件案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件行贿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几乎所有案件都处于五年以上的重刑,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即使在区法院宣判的数额较小、情况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有多人被判处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缓刑的适用率大大降低。

广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表示,集中宣判能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全社会反腐风气的形成,让贪腐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让心有贪念者胆颤心惊,悬崖勒马。

广州中院副院长廖荣辉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广州中院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做到当严必严,决不手软,同时严格把握量刑幅度,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对于确需减轻处罚的,明确只能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杜绝为了适用缓刑而超出幅度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达到法定量刑幅度的,坚决按档量刑。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无论何种级别,只要数额超过10万,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至少在十年以上量刑。2009年以来,广州中院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始终保持在50%以上。”廖荣辉说。

【个案】

1、“广州最大贪官”张新华被判死刑

张新华原任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林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董事长、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雨田公司”)董事长。

广州中院查明,张新华利用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白云公司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及主管下属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5月确定并正式成立由其控制、其和五名白云公司领导持有80%股份的广田公司。张新华据此陆续将白云公司的资金转入广田公司,逐步取得白云公司的资产。

2006年张新华成立新雨田公司后,由新雨田公司以45万元购买广田公司全部股本的方式成为广田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张新华利用代管的白云公司资金,以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陆续无偿取得、控制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等,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的利润及股东集资,继续获取、控制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同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将前述部分物业出租、转让,由此取得巨额租金等。

案发后,根据评估,白云公司及下属单位与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交易的项目资产在2013年重新按法院裁定时点的评估价为人民币3.3亿余元,与实际交易价人民币4565万余元相差2.84亿余元。这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此外,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公司经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期间,张新华收受江逢灿、游德武、何泽明、杨悦宏等人贿送的款项共5680万元人民币、730万港元,全部据为己有,构成受贿罪。

2010年至2011年间,张新华还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形基公司、何泽明、黄自强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共3529万港元、450万元人民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新华因涉嫌严重的经济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诉机关处理,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又是犯意的提起者,且负责组织、策划、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广州中院一审对张新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后,张新华表示罪不及死。而旁听席上一名旁听人员则对他说:“张新华,你也有今天啊!

2、冼村原7名班子成员最高被判4年

今天上午,卢佑醒、冼章铭等7名冼村原班子成员贪腐案在广州中院宣判,最大的第一法庭坐了不少冼村村民。法院一审后认为,7人中相关人员的罪名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指控的受贿罪。7人中,被判刑期最高的是卢佑醒,为4年。对于判决结果,不少村民情绪激动,反映强烈,发出唏嘘声。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卢佑醒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村委干部、冼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参与讨论村委决策、确定冼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及冼村物业承租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劳汉泉和经理劳永泉、广州市合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海荣、广州市嘉晟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吴海能、广州春都酒店经营老板吴庆春等贿送款项共人民币105.4万元,港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贪污罪,法院认为,卢佑醒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卢佑醒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卢佑醒构成贪污罪,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话】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郑允展:职务腐败有由个人向家庭蔓延趋势

羊城晚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广州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什么变化?

郑允展: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案件数量的增长。以今年为例:包括此次公布的,全市法院12月份宣判的案件就有50多件。据统计,截至11月中旬,两级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量就已经超过500件,涉及被告人730多名。

从案件类型看,以广州中院为例:除了贪污、贿赂类犯罪占了80%以上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类犯罪数量慢慢增多,一人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也增多,这也说明反腐查处的力度越来越强;从被告人的身份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四成左右,国企员工约有三成,事业单位和村委、经济社成员分别占一成左右,这说明反腐的全面性。另外,从年龄来看,虽然40-60岁仍然是高发年龄段,但也出现了80后的身影;涉案的数额多数在10万-100万和100万到500万两个区段,但1000万以上的案件数量有增多的趋势。

羊城晚报:广州中院审理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郑允展:广州中院除了审理二审案件外,一审案件主要受理犯罪数额较大,或者职务级别较高,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此外还要审理部分指定管辖的案件。总体来说,中院审理的案件更引人关注。从我们今天公布的21宗案件来看,有很多具有典型性,也体现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些特点:部分案件危害大、影响广;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的窝案、窜案时有发生;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动辄上千万。

比如张新华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总金额达到3.4亿,甚至一笔的受贿都高达1000多万,直接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基层“小官员”也能制造“大腐败”。一些虽然级别较低、但掌握实权的基层工作人员,如当年的城管队长王宝林等人,也能制造出腐败大案,其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

羊城晚报:在最近广州中院审理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出现了被告人情人或者配偶涉案的情况,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是否多见?

郑允展:从近几年的职务犯罪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职务腐败不少都与家庭腐败联系在一起,有由个人向家庭蔓延的趋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情妇腐败”。在这些案件中,或者是情妇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牟取私利,或者是为了维系与情妇的关系,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主要原因。甚至我们发现,在个别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情妇的商业活动谋利,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受贿,但实际上是利用“权力”包养情妇。二是家属共同腐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大打“亲情牌”,怂恿或直接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影响进行权钱交易。三是家庭成员成为腐败的“最好幌子”之一。尤其是在受贿案件中,一方面不少行贿人都是从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入手,借此接近并伺机牟利;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也会以子女读书、结婚、父母亲戚生病住院等“家庭幌子”收受贿赂。比如燃料集团原总经理程樵佳通过其弟弟结识了个体老板刘某。为了答谢程樵佳兄弟的帮助,该老板以与其弟弟合作开设饮食店进行分红的名义,先后多次通过其弟弟贿送感谢费87万元。

羊城晚报: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会遇到哪些难点?

郑允展: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也有所变化,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案件的隐蔽性也逐渐增强。一是由短平快型的直接权钱交易向长期的“感情投资型”发展。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也往往会以行贿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为借口,拒不承认收受贿赂,导致案件侦查、审理难度加大。二是犯罪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如张新华的犯罪时间长达15年,时间一长,造成取证和认定上的困难。三是以“合法形式”进行权钱交易。有的以节假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名义收取礼金掩盖贿赂行为,有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让请托人装修房屋等形式接受请托人的变相贿赂,有的则以虚开发票费用报销、虚构业务、以奖励或工资补贴等多种名义进行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