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收年票费 广州律师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10.12.2015  08:48
昨日下午,廖建勋因不服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其收取年票费的行为,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 News.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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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廖建勋因不服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其收取年票费的行为,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新快报记者 宁彪/摄

广东省法制办副主任陈春生称,年票制收费有依据,收费制度和方式或再论证

年票费到底该不该收?这个话题备受关注。一方面,民间声称年票制不合法要求取消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认为收费有依据,但对于不买年票者却鲜少执法。年票,到底买不买?昨日,广州律师廖建勋以市民身份来到广州交通信息指挥中心,递交关于取消年票的行政复议申请。而广东省法制办副主任陈春生则隔空回应,称年票制收费有依据,并鼓励广大车主积极自觉购买年票,与政府修路达成良性互动。

■新快报记者 黄琼 董芳

律师:收年票费于法理不通

昨天15时,廖建勋拿着行政复议申请,来到广州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在登记事由之后,市交委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廖建勋,并接受了这份行政复议。据悉,市交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年初的广州市“两会”上,新快报就对“是否应该取消年票”进行了追踪报道。市政协委员陈迪生和欧阳智鸿认为,年票收费从法律上来讲就是“不合理”的。

廖建勋称,国务院2004年公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该条款表明,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不可以向不行驶该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而广东省政府2003年颁布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写明,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此广东省政府的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

此外,廖建勋认为,《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试行”长达15年,其实很多路段已经超过试行年限了,是否应该剔除掉,或将980元的年票费用减半呢?针对省法制办提出的“动态调整”方法,廖建勋认为这只是一些“让步”,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年票是否合法”的问题。

起诉被驳,先进行行政复议

其实,在2013年,廖建勋就将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向其收取2012年、2013年年票费用及滞纳金的行为违法,并退还已收取的年票费及滞纳金。但起诉最终被驳回,只因程序上“少走一步”。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收费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缴费后15日内向收费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廖建勋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先行起诉,违反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因此廖建勋此次先进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