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不做统一时间表
大洋网讯 5月7日,广东省教育厅举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会,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对文件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登记不做同一时间表,也不搞“一刀切”。
分类管理登记没有统一时间表
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公布,在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看来,这是一个影响广东省民办教育发展全局的重要文件。
《实施意见》明确,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赵康介绍,《实施意见》体现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原则,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特别是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广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无时间表?赵康表示,由于类别层次比较复杂,全省地域上也不平衡,其中珠三角量非常多,工作量非常大,不便于省里统一做一个时间表。下一步将由省直机关和各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选择类型不搞“一刀切”,鼓励各地探索
根据《实施意见》,现有民办学校(专指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都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做好办学类型选择的准备。
针对广东省民办学校的特殊性,特别是举办者投入较大的客观实际,为妥善处理好现有学校的过渡,《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现有学校的过渡的实现路径,也明确了现有学校选择非营利在终止办学时的补偿、奖励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上,全省也不搞“一刀切”,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
赵康介绍,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获得的补偿或奖励作了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补偿或奖励考虑的因素主要有,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
民办教师评职称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必须设立专项资金。同时,还明确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还要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幼儿园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在教师权益保护上,支持各地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在教师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数说广东民办学校
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其中,民办幼儿园13138所,在园幼儿299.72万人,占在园幼儿的67.9%;民办小学699所,在校生211.19万人,占小学在校生的22.42%;民办普通初中994所,在校生78.78万人,占普通初中在校生的22.12%;民办普通高中191所,在校生21.56万人,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1.39%;民办中职学校116所,在校生16.14万人,占中职在校生的16.24%;民办高校54所(含16所独立学院、4所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在校生65.45万人,占高校在校生的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