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新规:领导插手案件信息永久储存
最高法院出台新规:领导插手案件信息永久储存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
新华社发
广州法官王强(化名)第一时间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日晚公布并从20日起开始实施的两个关乎他切身举止的文件。
两个文件的全称是:《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时要立即逐层报给最高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口头过问时要还原现场……“这些赋予了法官抗干扰的‘尚方宝剑’,办案更有底气。”王强如是说。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1 信息专库
外部人员过问要“留底”
在王强所办理的案件中,最多时,一宗案件里来自当事人双方的各级领导批示、人大代表过问件等批示、条子、材料加起来达到六七件之多。“判个案子有时真的不难,往往是这些案外的东西最让人伤神。”
这一现状将今后将被全面改变。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同时,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在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规定还明确:“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2 如何记录
记录口头过问要还原现场
今年6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了于广辉滥用职权案。于广辉原是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在该局处理一宗发生于2010年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时,于广辉收到了一位区领导的电话,该领导当时在电话中叫他关注该案,并提出不要马上将嫌犯送检察院处理,“等一等”。待于广辉落马后,那位打招呼的领导却在证言中说自己当时提出要“依法处理案件”。
现实中,这样的口头过问显得很“高明”,因为它不留痕,难以寻觅到干预案件的“铁证”。“最难的是暗里的干预,包括口头的、暗示的。”王强深有体会。
对此,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3 特殊情况
受托“发言”可不被记录
过去,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党政机关可以受邀出面协调,提供参考意见。
“之前,我们常遇到一些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案子,比如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官有时很难处理。当然,下判很简单,但能不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很难保证,这时就需要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王强说。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4 干部干预
可能致冤案要报最高法
一些冤案中常常还出现了党政干部干预的影子。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5 怎样处罚
不如实记录或被“开除”
“现在司法不公主要的表现,就是办案过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受访时说。
当一个法官面对的是上级领导、亲戚朋友,他是记录还是不记录?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而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最高处分是“开除”。
不过,王强认为,最难解决的还是人情案,“法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中,他也有自己生活圈子。”面对亲戚、朋友、同学的打招呼,今后可能最难得到记录。
6 录入的信息给谁看?
定时报送党委
也可向社会公开
上述两个实施办法明确了报送程序: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每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
在法院内部,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本院和辖区法院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在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7 如何保障办法实施?
建职业豁免制
要纳入考评体系
上述两个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执行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的情况,应当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