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同居者或不受反家暴法保护

18.08.2014  17:23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世卓

  由市妇联、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的“2014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昨日举行。会议对深圳家庭暴力的现状、对策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研讨。各方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就《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引发了观点大PK。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程科伟以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问题:家暴举证难立法是否会无用?

  意见:系统的专门立法可防暴止暴

  中华女子学院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认为,只有通过系统化的专门立法才可以对家暴施暴人进行惩戒和矫治,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保护,实现防暴止暴的多重目标。

  “很多人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家庭暴力取证难,反家暴立法可能会成为无用法。我认为,不能因为举证难就不去立法。”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易松国说,反家暴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有效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可以更明确家暴的违法性,让大家知晓实施家暴所要承担的后果。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认为,当大多数人都赞同公权力应该干预家庭暴力时,当国家的法律进入个人私生活时,应该以什么方式去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谁去介入,这个分寸一定要拿捏好,否则就会变成另外一种不自由。

  问题:家暴主体是否应包括同居伙伴?

  意见:应有超前意识扩大保护范围

  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是反家暴立法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此次,市妇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中未将恋爱、同居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到家庭暴力范围当中。

  研讨中,香港和谐之家总干事陶后华介绍,香港政府1986年就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2010年政府通过将《家庭暴力条例》易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保障范围。

  市检察院许睿珊说,同居关系可认为是一种准家庭关系,目前,社会上男女没有结婚但一起同居生活,甚至共同生育孩子的情况很普遍。深圳的立法可以有超前意识,将反家暴的范围扩大,以保护更大范围的弱小群体。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陶林认为,恋爱暴力也应该成为家暴防治重点。

  参与条例草案制定的易松国教授说,家庭成员的界定应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抚养关系。虽然国外或港台地区,家庭成员的范围拓展到了同居者、前配偶,但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法律立法的导向作用,本草案暂不将同居者及前配偶纳入适用对象。

  问题: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是否算家暴?意见:应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此次条例草案不仅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纳入其中,还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当中。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把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列进来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有人将经济控制作为一种手段去控制对方,进而达到对受害人的恐吓及威胁,让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虽然与身体暴力方式不同,但却能使受害人受到伤害。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立法虽易司法难行,反家暴立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他倾向将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以身体暴力为主的小概念家庭暴力。因为,反家暴不是反家庭问题,不能把许多家庭问题列入反家暴立法。家庭暴力界定范围大,会丧失反家暴立法的严肃性。

  “应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真正需要用司法干预的家庭暴力,事实上是家庭暴力中很小的一部分。法律除了具有制裁功能外,还有引导等功能。”中华女子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副院长李明舜认为,要根据家庭暴力程度不同、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对策。反家暴立法应该是人权保障法、和谐促进法、文明倡导法。有些法律规定,它应该是“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那儿,具有威慑的作用。

  问题:如何看待“狼爸”“虎妈”的教育方式

  意见:应区分家长的合法管教和家庭暴力

  此次条例草案中提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组织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或者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当有人提出“狼爸”、“虎妈”是成功的教育方式,他们的行为是“家法”不是“家暴”时,怎样界定未成年人是否遭受家暴也成为关注点。市司法局的孙桢晶认为,应该将家长合法的管教和惩罚行为与家庭暴力加以区分。香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权合法地向子女施加处罚、约束、惩戒,但是不能体罚。

  当监护权被剥夺,孩子由谁来监护也成为争论点。刘曙光说,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家长的监护权被暂时剥夺,就要实行国家监护制度,这个事情可能做不到。易松国说,监护权的变更,在国外比较严厉。让我们的政府部门甚至NGO来照顾或者行使监护权,虽然操作起来有争议、有难度,但这个条款对反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却有其必要性,只是在操作时要看如何把握度。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象,该条例草案还提出了“强制报告义务”,即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反家庭暴力专门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