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狗肉档违法?女子不满对狗肉店处置状告食药监

04.05.2016  16:16

深圳某村的狗肉店已经营了十余年 蒋琳莉 摄(资料图片)

在贵阳市新路口菜市场上宰杀生狗、火烧狗皮,贩卖狗肉的摊贩一家接着一家 (资料图片东方IC供图)

文 羊城晚报记者 李钢

在中国一些地方,吃狗肉是一种风俗。不过,能不能开狗肉饭店,却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近日,广州爱狗人士陈小姐,一口气向食药监部门举报了梅州市的69家经营狗肉的饭店,认为这些饭店在没有取得检验检疫许可的情况下就经营狗肉,是违法行为。

而通过这一举报,却暴露出当下对于猫狗肉用作食肆经营的法律法规监管空白。虽然食药监部门对相关饭店作出了停业、整改的处理,但是举报人依然不满,将食药监部门告上了法庭,要追讨一个明确的说法。

此案于4月27日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举报69家饭店经营狗肉

2015年7月,陈小姐和一些朋友,在经过调查后,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提交举报信,举报梅州市内的69家餐饮食肆违法经营狗肉,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并对违法主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且依法拆除有关违法广告。

接到举报后,省食药监将该案转至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梅州食药监”)进行处理。

2015年10月,梅州食药监对陈小姐的举报作出了答复,称在进行了调查后的处理结果是:其中5家未发现经营狗肉;8家经过整治后已经关门停业;其余的56家已经被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2016年,陈小姐不服梅州市食药监的答复函,向广东省食药监申请行政复议。

她要求上级部门责令梅州食药监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向她公示对涉案违法经营餐饮单位的执法情况:对礼记狗肉店等8家餐饮食肆的整改通知及其“关门停业”信息;对香狗肉等56家的查处具体情况及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并且还要求梅州食药监向申请人公示被举报的69家经营单位自2015年1月至今所购进猫、狗肉及其制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与进货凭证,以及所制售猫狗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

她认为,根据她的实地了解,5家饭店的招牌广告、菜单等都以狗肉作为主打菜品,其饭店名称也有含“狗肉”,但是梅州食药监却答复称这5家饭店没有经营狗肉,这一答复让人生疑。

对于已经停业的8家饭店,陈小姐则质疑,“关门停业”的法律含义不清,是暂时停业、吊销证照,还是转业?

此外,根据她的调查,发现“8家停业的食肆”和“56家进行整改的食肆”仍然在经营猫狗肉。

2016年1月4日,省食药监对复议作出答复,维持了梅州食药监的具体行政行为。

省食药监认为,梅州食药监对于举报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也履行了法定职责。

在复议过程中,梅州食药监提出,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在现场发现餐饮店销售有来源不明、病死、毒死以及死因不明的狗肉。

起诉:售卖狗肉都未检疫

但是这份复议回函,依然没有让陈小姐满意。

于是,她将省食药监和梅州食药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省食药监和梅州食药监作出的行政复函,要求梅州食药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被举报的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陈小姐认为,狗肉经营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黑色产业,从狗只的获得到贩卖、屠宰、制售,整个环节往往是通过灰色甚至违法手段实施,没有可追溯性更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可言,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存在规范其经营的规定,即使国家没有明确命令禁止狗肉经营,没有制定检疫规程和检验标准,也不能说明狗肉经营因此便无须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法》对动物及动物肉类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梅州食药监则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将狗肉用于食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在《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的答复:“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

但是,当前广东并没有出台狗肉监管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

据此,梅州食药监提出,食品安全法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中,有禁止“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条款,但是针对猫狗肉而言,目前没有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因此当前对于市售的狗肉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确定其为违法行为。

梅州食药监办公室的唐科长向记者表示,目前而言,法律并没有禁止经营狗肉,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只能依法执法,如果强行关闭相关饭店,那就成了违法执法了。

这一问题,对于我们基层单位来说,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应该通过省或者国家立法的形式才能进行规定和规范。

是否违法?两种观点交锋

能否将食用狗肉作为一种经营活动,这个争议由来已久。

2014年,广西玉林狗肉节上,爱狗人士集体抗议经营狗肉的行为,更是将这一争议推上了舆情的高潮。

在当时,曾经有数十名法学家或者法律工作者经过研讨后形成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食用狗肉是公民的自由,但是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这种食用自由也只能限定在私自饲养、私自宰杀、私自消费狗肉的情形,而狗肉一旦成为商品,进行公开大规模买卖,则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狗肉检疫程序和标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定标准对狗肉进行检疫,从而把狗肉变成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肉类必须检疫后才能进入流通环节,狗肉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因为无法检疫,所以不能成为合法的肉类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当年的这份法律意见书,也给如今的陈小姐提供了一种法律观点。

但是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河则认为,执法部门需要有执法的法律依据,才可以去禁止别人的经营活动,虽然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肉类须经过检疫才能进入流通的规定,但是在当下的法规中,并没有禁止经营狗肉的规定。

此外,他还提出,目前除了狗肉之外,某些鱼肉等肉类同样不需要像猪肉那样检疫,法律未规定要检疫的,则不需要检疫,不能随便限制别人的权利。

对话当事人

欲改变狗肉 缺乏监管局面

记者:你为什么要举报这些经营狗肉的饭店?

陈小姐:我希望通过举报,能够改变当下吃狗肉缺乏监管的局面。目前市场上的狗肉多数没有合法来源,获取过程往往涉嫌违法,譬如用毒标曲偷狗等,在法庭上我也提交了关于偷猫狗现象的报道。我这么做,也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原则。20年前没有那么多狗肉店,为什么现在这么多,因为一本万利,有人用偷的方式就可以获得狗,对于这种乱象,监管部门必须要负起责任。

其他肉类,譬如猪牛羊,从出生到屠宰、销售等环节都是有管理的,有法可依的,但是在狗肉上却是空白的。不是说狗肉不能吃,狗肉当然能吃,但是作为一种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去进行,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了未经检验检疫禁止生产和经营。

记者:监管部门提出,目前还没有针对狗肉的检验检疫规定。

陈小姐:我想促进监管部门有所作为,还公众一个干净的食品环境。

我们去年也曾经向相关的部委反映,国家食药监总局给我们的回复中也没有否定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屠宰检疫规程是由农业部制定的,这牵涉到不同部委之间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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