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坠楼死亡 隐瞒吸毒史保险公司拒赔

24.03.2016  11:40

肖某投保时向 保险 公司隐瞒了其曾经服用毒品的事实。数月后,肖某醉酒后高空坠楼死亡。保险公司以肖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存在吸毒史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保险受益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保7个月后坠亡,其母亲索赔53万

肖某是某保险公司的销售从业人员,且是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销售代理人。2014年5月,肖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保险期间为20年、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包括附加意外,保险金额为3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其母亲。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 疾病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肖某在东城区一栋房子从高处坠落身亡。当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肖某投保前存在吸毒史,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和不予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肖某的母亲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后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3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决:隐瞒吸毒史,保险合同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是酒后高空坠楼死亡,事发前与多名朋友喝酒消夜,与人微信聊天,在不清楚自己身在何处时向朋友致电寻求帮助,从上述一系列行为可判断肖某主观上不存在跳楼自杀等故意伤害自身生命 健康 安全的动机。肖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身故情形。

作为保险代理人,肖某明知自己具有吸毒史的情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询问事项中对是否曾经有药物滥用或服用毒品的问题回答“否”,向保险公司隐瞒了其曾经服用毒品的事实,属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的母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故意隐瞒吸毒史?

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投保时书面询问肖某是否存在吸毒史,肖某作出否定回答,故意隐瞒其被强制戒毒的事实。肖某是该份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保险市场从业人员,其应当知道并熟悉保险合同签订的操作流程,因为其知道有吸毒史是拒保条件,故意隐瞒吸毒史的事实。

公安部门的戒毒记录显示,肖某从2011年8月初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至今多次吸食并已成瘾严重。

肖某的母亲则表示,投保书是固定格式,签合同之前肖某一般不会详细阅读,肖某不清楚人身保险投保书( 电子版 )的内容,不存在隐瞒吸毒史的事实。

肖某的母亲称,解除戒毒措施距肖某签订保险合同已经1年2个月,保险公司没有证明肖某意外身故时有吸毒行为,且没有就有吸毒史的人不能参保的问题尽到明确告知或重要提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