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白云山景区管理局副局长翟某华受贿100万蹲监6年半

11.10.2014  09:07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通讯员岳岩报道:10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处处长翟某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翟某华利用担任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处处长、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在白云山消防管网等工程施工、白云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的发包及验收、广州市主干道绿化升级改造工程的发包及验收等项目中,为张某忠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某忠等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1096000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翟某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缴违法所得100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翟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翟某华是自首,且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款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翟某华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