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
10日上午,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内,宣告人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和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这是广东省检察机关首例公开宣告不起诉案件。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机关代表、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宣告会。
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业恒介绍,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是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推行的一种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已经作出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宣告时,通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到场,并允许公民旁听。
此次公开宣告针对的是两件相对不起诉案件,第一件是陆某丛交通肇事案,被不起诉人陆某丛驾驶小汽车在起步前行时不慎碰撞并碾压站在车前方的儿子,事故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第二件是向某勇信用卡诈骗案,被不起诉人向某勇在中山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直到被公安机关立案前才归还所欠钱款。两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者是指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宣告仪式上,首先由宣告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阐述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随后,宣告人告知相关案件当事人、案件侦办单位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并听取了上述人员的意见。最后,宣告人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训诫、教育,被不起诉人陈述自己对事件的深刻反省,表示日后将严格遵纪守法。
徐业恒告诉记者,不起诉公开宣告可以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有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今后,中山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办理情况,逐步完善和推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市民可以在检察机关的微信、微博和官方网站看到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的公告,来旁听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