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因家暴失去妻子及孩子抚养权

08.03.2016  12:02

  中新网广州3月7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 钟小欣)报警记录、保证书、小孩证言锁定家暴成立。记者7日从东莞第二法院获悉,一男子因为家暴失去了妻子以及小孩的抚养权。

  十多年前,东莞女青年阿仪(化名)经人介绍,认识阿峰(化名),并相恋结婚。两人共生育了两个小孩。阿仪称,双方感情本来一般,婚后丈夫对她比较冷淡,还经常为家庭琐事跟她吵架,甚至多次对她进行殴打。

  去年3月的一天,阿峰再次因家庭矛盾殴打阿仪。身心受伤的阿仪报了警。警方原打算对阿峰进行刑事拘留,但阿仪出于各种考虑,最终同意与阿峰私下解决。事后,阿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会再打阿仪。之后,两人分居。阿仪认为,阿峰的暴力行为给她和孩子都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与阿峰共同生活。随后,阿仪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两人离婚,由她抚养小孩,阿峰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证据面前,阿峰承认对阿仪实施了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仪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诉请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而且两个小孩也均称曾亲眼见过父亲殴打母亲,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遂判令准予两人离婚,小孩归阿仪抚养,阿峰定期支付小孩的相关抚养费。

  据悉,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该法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有义务向警方报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警方处理后,可以对其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作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证据。受害人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该法也适用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东莞市第二法院有家事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家暴案件仍面临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由于家暴手段多样化,而且往往有一定隐蔽性,受害人搜集证据往往存在很多困难,导致法院认定率较低,但也不乏成功认定的案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