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大红包”啦!东莞大型电商园区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

12.01.2017  21:38

做电商的朋友赶紧看过来,东莞政府要给你们发“大红包”啦!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肖剑雄)《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记者梳理时发现,根据《办法》,销售额大的东莞电商企业最高可拿到100万元的奖励,而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奖励更大,最高可达500万元。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据悉,《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奖励范围:六类电商项目可申请奖励

办法》称,主要扶持对象是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逐步引导全市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办法》还明确了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支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海外仓、海关监管仓等建设;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挥引领作用;支持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及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电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重点来了:电商企业能得到哪些“红包”?

办法》提出,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3、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4、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东莞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5、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 投资 (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电商园区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电商产业园区,奖励则更大。

办法》称,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同时鼓励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奖励标准如下:

1、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提供本市户籍就业岗位50个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办法》还鼓励东莞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以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对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年进口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

小提醒:弄虚作假不予扶持

那么,问题来了,电商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都需要哪些材料?《办法》称,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值得一提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因违反有关 财经 、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其他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