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东莞将实施新生育保险制度

24.11.2015  19:37
从今年12月1日起,东莞市将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按《规定》有关要求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制度。

  11月24日,记者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东莞市将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定》有关要求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制度。

  新的生育保险制度结合东莞实际,在《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为具体明确标准的条款予以了细化,重新制定了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与东莞现行的和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生育保险制度相比,新的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调整,预计全市将有约500多万人参加东莞生育保险。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

  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将东莞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具体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衔接原生育保险政策,东莞在新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大胆尝试创新,将广大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纳入东莞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费全部由财政缴纳,个人不缴纳。这是东莞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一重大举措。

   参保人须到计生部门登记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东莞市生育保险新制度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方可申请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并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性参保人确认怀孕后,须按计生管理要求到所属镇街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然后再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按要求就医,可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或标准的70%——50%,不足标准的据实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社保部门将定期公布。

  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1.医院现场报销。为方便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等手续,东莞将对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参保人可直接持相关资料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为参保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按规定在东莞市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东莞市社保部门的参保人员,可凭《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等资料,在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其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报销。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的,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下列原因未能在医院现场结算的,可以在生育后一年内或达到享受待遇条件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3)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

  (4)男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5)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分娩住院期间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需要转院治疗或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院外购药、检查等相关医疗费用。

  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规定的材料(不同类型业务要求提供资料不同,具体可参考虑社保部门宣传资料或网站相关资料),社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待遇核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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