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市启动不动产登记 登记前核发的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01.12.2015  11:21

  11月30日上午,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并现场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了内容分别为房屋、土地和海域使用权的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当日各区县也举行了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挂牌仪式,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涵盖10个类别。即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天津也成为率先在全域范围内提供全要素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的省级地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原证书不强制更换。今天之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尚未完成制证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