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干预司法5典型案例
昨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了5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有领导干部,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去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时隔一年,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了此类案件。
据介绍,这5起案件是从全国各地报送上来的多起案件中选出的典型案件,而实际发现的案件则不止这些。
此外,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如果条件成熟,在明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之前还将再集中通报一次典型案件。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案例1
法庭庭长向办案人打招呼
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2015年3月至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违反规定,多次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目前,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案例2
地方人大官员指使从轻判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目前,孙某交通肇事案经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移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理。
案例3
检察院书记员打探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过问案件案。2014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书记员刘一定受浦东新区商务委徐某的请托,向本院参与办案人员打探徐某涉嫌违纪违法案情。2014年9月,原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刘一定又接受张某亲戚杨某的请托,向本院同事打探案情,干扰案件办理。目前,刘一定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
案例4
法警帮亲戚询问案件进展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过问案件案。2015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强奸案向本院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以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款协议。目前,李朝阳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
案例5
县领导要求重查审结案件
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0年,时任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5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下一步,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焦点
北京共2人被通报 均为司法机关人员
记者梳理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件发现,北京共有2人被通报,均为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
通报称,今年3月到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多次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
另一名被通报的是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今年5月,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向案件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以递交调解书等情况。
5起典型案件中,还有一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的原书记员刘一定。去年7月和9月,刘一定多次受人之托,向本院同事打探相关案情。
目前,这三人都已经受到行政处分,被免去职务、调离或限期调离原岗位。
除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外,此次通报的还包括2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他们分别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这两人的违规行为均发生在2010年。
其中,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其插手的案件嫌疑人已移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理。
彭泽高的干预导致错案,目前涉及的案件已被纠正,下一步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法委首次通报表明有案必查决心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此次通报则是“两个规定”以来,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件。
对于此次集中通报,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量:
希望借助此次通报表明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决心,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号,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规定,就要被追究、被查处;推动“两个规定”的全面落实,因为干预插手案件的一般是领导,过问案件的往往是同事、同学、领导和朋友等熟人,一些政法工作人员碍于情面,不敢记录,通过此次通报可以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两个规定不折不扣的落实。此外,还能起到强化警示教育的效果,营造氛围,让不能过问、不该过问成为一种新的政治纪律和行为规范。
对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的行为,有关部门从发现到追责经历哪些流程?都是如何查处的?
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和插手案件的处理一般有三个核心环节。
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司法人员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和过问案件的行为进行记录;由党委政法委对相关情况做通报;由同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责任追究。
■ 观点
插手打听案件或影响司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要独立办案,就要保证最大限度地不受干扰。在具体案情方面,司法机关依法应该通知的都要通知,不在通知范围内的人提前打听或插手了案件,如果发现对自己不利,很可能采取弥补措施,这样便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对于案件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内部干扰也是重要的一种。
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陈光中表示:“以法院为例,法官和合议庭在规范独立、公正审判方面还要加强,对于那些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可以提前摸清楚。未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待实践成熟还可以将某些规定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保证长期运行。”
■ 链接
禁插手案件有哪些规定
●2014年10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5月31日 最高检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6月28日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