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公布通过人大关于港首普选决定

31.08.2014  23:56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予以公布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等

   张德江主持会议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13号、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74人。

  会议还表决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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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最终要由普选产生,这是基本法规定的目标;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因此,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其中第一步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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